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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不是小微企业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中国财经报 发布日期:2020-01-07 浏览次数:

在税收实务中,很多纳税人搞不清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三者的区别,认为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简称,或者把三者看作一回事,且在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上也出现混淆的现象。现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三者的区别进行解析。
小型微利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小型微利企业是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特定概念,国家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居民企业,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另外,纳税人在确认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上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只是原则性的,不是一成不变的,趋势是不断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该阶段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前述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确认,应当按照《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即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是如何确认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问题。纳税人应当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列举的项目,查询确认本企业所经营的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小微企业
所谓“小微企业”,其实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在税收实务中,对“小微企业”的理解,可以按照201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规定的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那么,“小微企业”就是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合并简称,这里面也包括个体工商户。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方面的一个概念。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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